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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973號
原 告 廖曼鈞
送達代收人 廖萱懿
被 告 陳郁蓁
訴訟代理人 許巍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托育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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