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補,11,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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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林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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