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補,22,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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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複 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明宏即凱宏輪胎五金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見調解卷第11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3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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