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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李維浚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秋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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