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補,30,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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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被 告 柯展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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