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補,323,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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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柏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6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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