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吳炳熠
上列原告對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南西門分公司請求返還課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