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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
原 告 林加昌
被 告 陳存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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