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補,388,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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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新亞民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麥世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杭家蔚、陳怜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4,004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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