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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
原 告 謝樹語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素貞、蔡慶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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