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7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株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