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補,51,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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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51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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