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消小補,3,202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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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英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翡翠如意民宿即陳逸軒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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