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17號
原 告 湖美帝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大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被 告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其未依規約向原告繳交民國109年9月至110年2月之管理費84,60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其未依規約向原告繳交民國110年9月至111年2月之管理費84,60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