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025,2022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25號
原 告 李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鈺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擴張)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

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如原告於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超過移送前請求之範圍部分,應繳納裁判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505號被告邱鈺婷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本院民事庭受理後,原告於111年9月8日具狀追加(擴張)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上說明,原告就追加(擴張)之金額應補繳裁判費。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免納之裁判費3,200元(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30萬元計算),原告就其追加(擴張)部分應補繳裁判費1,980元(計算式:5,180元-3,200元=1,9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擴張)之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