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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 代理人 卓維宏
被 告 錢頴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院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被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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