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05,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李孟翰
被 告 王柚荃即好孩子玩具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資金周轉需求,於民國109年6月2日與原告訂立借據,申貸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中期擔保放款,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10成,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2日至114年6月2日共5年,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每月27日繳付本息,於109年6月2日至110年3月27日期間按固定週年利率1%計息,另自110年3月27日至114年6月2日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06%(目前為週年利率1.9%)浮動計息,如遲延付息或逾期未履行,則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惟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0年9月26日,經原告催繳仍置之不理,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被告應負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無意見,因為疫情關係所以玩具行沒有辦法營業,現在已經歇業了,我正在找工作,之後會再與原告談如何償還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借款明細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授信約定書等資料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6頁)。
而被告於本院111年2月18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表示就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被告雖抗辯因疫情關係故玩具行已歇業,其正在找工作,之後會再與原告談如何償還等語,然是否有能力清償,僅係屬債務履行層面之問題,尚不影響被告本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