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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58號
上訴人即被告 歐寶雲
上列上訴人與余淑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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