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066,2022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蔡旺霖
被 告 桀鎧通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兩造已約定因本件債務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36頁;

約定於系爭約定書第貳章第21條,見本院卷第29頁),而本件復無符合專屬管轄之情形,揆之上開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桀鎧通訊有限公司(下稱桀鎧通訊公司)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邀同被告羅崇綸即桀鎧通訊公司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並簽訂系爭約定書及保證契約(以下合稱系爭契約),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日即109年5月29日起算3年,並約定前6個月為寬限期,寬限期內按月繳息不還本;

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依系爭約定書第壹章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項後段、第7條約定,自貸款撥付日起至中央銀行轉融通專案截止日(本院按:依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第2條第4項第1款規定,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9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3月27日;

屆期得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依中央銀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週年利率百分之0.5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息,另自中央銀行轉融通專案截止日之次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改依中央銀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5機動計息;

倘有遲延償還本金或給付利息時,或原告因委任保證、匯票承兌或其他原因而為墊款時,自應償付之日起或墊款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以未償還本金餘額乘上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未償還本金餘額乘上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又依系爭約定書第貳章第4條第1項第1款約定,若任何1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桀鎧通訊公司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依約喪失期限利益。

被告桀鎧通訊公司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99,994元,及自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又被告羅崇綸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保證契約等影本各1份、交易明細資料、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查詢資料列印各1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身分證暨健保卡等影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51頁)。

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再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證物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至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雖有關於違約金每次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規定,惟所謂「消費性放款」,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1月11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8650號函釋,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產(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等」,且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總說明亦揭櫫係為「信用貸款及結合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分期貸款向為消費大眾普遍利用之融資方式,鑒於該等消費性貸款屢有紛爭發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所頒定。

而查,本件授信契約之授信戶為企業戶,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桀鎧通訊公司授信用途有合於上開「消費性放款」之定義,自無前開應記載事項之適用,併予敘明。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