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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26號
原 告 葛湘瑋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蘇伯維律師
被 告 葉心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建物拆除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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