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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1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莊貽雯
被 告 陳頤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第一筆紓困貸款:被告前於民國109年5月間向原告申辦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簽有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及增補借據各1份,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1機動計息(加碼後為1.845%),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並於109年11月14日起,應按月於每月14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倘被告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仍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逾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前開借款係因被告申辦勞工紓困貸款,另簽有增補借據,依增補借據第1條之約定,自借款日起算1年内,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借款利息,自第2年起(即屆滿第1年之翌日)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借款利息。
被告於111年2月14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應清償剩餘本金49,449元及如訴之聲明第1項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第二筆紓困貸款:被告於前開款項尚未還完之際,復於110年7月2日透過網路線上,再向原告申貸100,000元之勞工紓困貸款,有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及增補借據、網路進件通知書為證;
該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其還款方式、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同前所載。
該第二筆借款之增補借據第1條約定,自借款日起算1年内,由主管機關全額補貼借款利息,自第2年起(即屆滿第1年翌日)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借款利息。
該增補借據第2條第1項第5款約定,倘被告未依約還款至積欠本金達3個月,則自事實發生日(111年5月2日)起停止利息補貼,並由被告自行負擔借款利息。
被告未能依約繳款,其自111年2月2日起至111年5月2日止,積欠本金已達3個月,故依前揭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應清償剩餘本金96,658元及如訴之聲明第2項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原告爰依前揭契約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補增借據、網路進件通知書、貸放資料查詢表、往來明細查詢、利率明細資料查詢、戶籍謄本在卷可佐。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
是綜上證據,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上揭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一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49,449元 1.845% 自111年1月14日起至111年4月13日止 0.1845% 自111年2月15日起 至111年4月13日止 2.095% 自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4月14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起 至111年8月14日止 0.444% 自111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96,658元 1.845% 無 0.1845% 自111年3月3日起 至111年5月1日止 2.095% 自111年5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5月2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9月2日止 0.444% 自111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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