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18,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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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沈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士達寵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28012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7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0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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