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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13號
上 訴 人 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竣安
被 上 訴人 金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豐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對於簡易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25,26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至111年11月25日仍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各1紙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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