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223,202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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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麗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胤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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