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225,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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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順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順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8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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