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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2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郁蓁即蕭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郁蓁即蕭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6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251,9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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