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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30號
原 告 許彩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大智慧學習人機開發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4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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