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235,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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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梁淑華及被告王欽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欽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44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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