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264,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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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64號
原 告 鍾明鴻

被 告 曾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應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2,8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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