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69號
原 告 陳偉
被 告 劉延𨰣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陳朝光
訴訟代理人 陳介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應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