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272,2023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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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楠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昱宏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5元【計算式:0.51㎡×25,500元/㎡=13,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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