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322,202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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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蕭智祥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李明峯律師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御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勝
許淑貞
邱彬峯
邱惠美

吳宗藩即邱義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因收發作業程序而未及審酌被告所提民事答辯狀(本院收受日期為112年1月9日,承審法官於112年1月10日下午始收到書狀),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112年3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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