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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37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許豊鑫
被 告 陳弘傑
林里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里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弘傑於民國104年至108年就讀康寧大學時,邀同被告林里珊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約定,原告憑被告陳弘傑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8筆借款金額共計507,793元。
依借據第5條約定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被告應負擔之利息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稱1年期定存利率)加0.15%浮動計息,111年3月1日之1年期定存利率為0.81%,加計0.15%為0.96%,原告自行吸收0.06%,被告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為0.9%,111年3月23日之1年期定存利率為1.06%,被告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15%(1.06%+0.15%-0.06%),111年6月22日之1年期定存利率為1.185%,被告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為1.275%(1.185%+0.15%-0.06%)。
再依借據第6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若違約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催收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被告陳弘傑自111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共計467,298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屢經催討均無效果,本件債務並於111年8月23日經原告轉列催收款。
又被告林里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弘傑則以:伊確實有向原告申請就學貸款,伊之前在服勞役,所以無法償還,現在正要找工作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林里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臺灣銀行99年9月16日銀消金乙字第09900437701號函、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50頁),且為被告陳弘傑所不爭執,而被告林里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該事實,是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5,07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467,298元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4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2日止 1.27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2日止 0.1275%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1日止 0.2275% 自11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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