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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412號
原 告 林瑞龍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潘慶豐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傅仕男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煥獎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被 告 熊德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慶豐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
又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8,593,318元,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30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揆諸前開說明,核屬有據,且經本院詢問被告意見,其等均稱沒有意見,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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