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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
原 告 包健辰
被 告 陳紘均
楊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業經本院於庭期通知書載明原告應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並附多元化繳款單及說明供原告繳款,該通知書已於民國111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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