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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力宥誠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簡字第15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28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周玉茹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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