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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6,7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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