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555,2023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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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張暢原
(即原告)
被 上訴 人 吳德智


曾介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僅繳納部分起訴及上訴裁判費,尚欠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20元及第二審2205元,合計4625元未繳納(核算方式如附件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合計46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說明: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含追加之訴)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萬0078元。分項如下:
㈠移除水塔部分,以1個水塔占用範圍(約2坪即6.6平方公尺),乘以建物坐落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5200元),乘以2(個),再除以5(戶),為14萬5728元。
㈡修復費用19萬9500元。
㈢鑑定費用5萬元。
㈣床墊費用1萬4850元。
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上訴人(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2420元。
三、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6萬4350元(扣除水塔部分第一審勝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上訴人僅繳納2100元,應補繳2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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