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585,202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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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5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蕙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九龍間因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萬0882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萬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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