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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張森龍、盧文心及被告呂怡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呂怡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77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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