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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89號
原 告 余義助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黃瓊嬅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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