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180,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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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8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龍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本院前以民國110年12月10日函命補正,迄未補正】:

一、陳報被繼承人郭陳瑞茸(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補正起訴狀附表「應繼分」欄位;確認聲明;按債務人邱振財就遺產應繼分價額補繳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繕本逕送被告,且向本院陳報送達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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