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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胡持榕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名根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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