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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313號
原 告 詹富淋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被 告 陳緯庭
許涵茹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參 加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參加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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