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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麗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佳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4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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