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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淑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進義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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