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45,202209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淑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進義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