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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752號
原 告 林冠宇
訴訟代理人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被 告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下午5時公告判決,改為112年9月28日下午5時公告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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