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807,202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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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0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徐雅婷

送達代收人 郭達鴻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邱寶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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