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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林安娜
被上 訴 人 陳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5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3、469至475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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