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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29號
原 告 邱千芳即金百麗珠寶精品店
被 告 聯成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姿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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